小慕说热点
2022-01-22 10:53
美国的宪法制定于1787年,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首次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体现了政府权力由人民授予并用来保障人民不受侵犯,在人类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后各州对宪法的批准过程中,以马塞诸塞州为首的六个州却以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民众应享有哪些权利为由提出了制定宪法修正案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是否通过宪法的条件。(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以及审批过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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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从1789年3月开始,宪法制定者之一、美国“宪法之父”——托马斯.麦迪逊就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制定宪法修正案的工作当中。他仔细研究了当时十三州中最能体现人权精神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然后将各州提交的124条修正案加以分类、整合,最后制定出17条修正案提交到参议院,又经过与参议院的多次协商,将修正案缩减到12条。
在制定修正案的过程中,麦迪逊最初是将每一条修正案所对应的内容将其放到已通过宪法的相应位置。他认为这样更能强化宪法的权威性。而如果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文本则会让民众产生一种宪法并不完善的感觉。
但在众议院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康涅狄格的议员罗杰.谢尔曼却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对各州已经审议通过的宪法进行修改,那么有的州就有可能重新对宪法进行审批,这样反而适得其反。况且最初的宪法文本是经过参加制宪会议的39名代表们共同签署的,而添加了新的内容后的文本就要代表们重新签署,否则就失去了宪法的地位。
罗杰.谢尔曼
麦迪逊也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犯下的错误,谢尔曼的言论他无法反驳,于是决定将修正案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作为宪法的补充。
但包括麦迪逊和谢尔曼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只是从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却使这份仅仅作为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补充文本从此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标志性地位。这部后来被称为《权利法案》的文本把由《独立宣言》中首次提出的自由主义价值观法律化,成为政府无权干涉民众权利的法律声明。使得《权利宣言》在历史上获得了相当于英国的《大宪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首次以宪法文本的方式确定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的地位,而杰裴逊对它的评价是:《权利法案》远比宪法本身更重要。
为纪念权利法案发行的邮票
但修正案能否通过议会的审批还尚未可知。麦迪逊于6月8日在众议院作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演讲时,佐治亚州众议院詹姆斯.杰克逊就明确地表示反对,他认为在尚未验证宪法存在缺陷的时候就推出这一补充文本为时尚早。
不仅有部分议员反对,实际上相对于宪法修正案,此时议会有更多的事情要做。在联邦制共和国刚刚成立的情况下,首先要根据宪法的确定建立一个司法系统,以确保三权分立能够得以实行;其次要建立一个联邦税收系统,以保证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资金来源;还要建立一个政府并运行起来。总之,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如果此时议会把精力放在宪法修正案的审批上,那么就会影响其他更重要的事。
而麦迪逊同时也意识到,现在还有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德岛州尚未批准宪法,因此必须要让新的联邦政府尽快运转起来,让这两个州感受到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政府的好处,以促使它们回到“祖国的大家庭”中来。在这种状况下,如果让整个议会都陷入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辩论和争吵之中,将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因此成立一个专门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宪法修正案的审批工作将是最好的选择。
而由于修正案的重点是集中在人权保障方面,所以麦迪逊将其它无关人权的内容统统地放弃了,包括提出修正案的六个州都特别关注的要求将联邦税收规定为自愿而不是强制性征收的内容。这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州最为关心的事情,但在过去的《邦联条例》之下,正是由于自愿缴税的规定才使得邦联政府的财政异常混乱,导致了十三州在财政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也使得邦联政府因缺乏经费而无以为继。
因此麦迪逊拒绝了在修正案中提及联邦税收方面的问题,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了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也就是说联邦税收将完全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可以讨价还价的内容。
时至今日,美国税收部门的权力非常之大,在林肯总统时期成立的国家税务局已经发展成为除了美国军队、国民警卫队之外的第三大武装力量。在美国,如果你有权力和能力,那么你就可以做任何事情,哪怕是犯下弥天大罪,只要你能够从法律中找到漏洞,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唯有两件事是谁也逃避不了的,那就是死亡和交税。
美国国家税务局徽章
有人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三件事是最愚蠢、最白痴、最作死的行为,就是在中国贩毒、在美国逃税以及在俄罗斯劫持人质(排名不分先后)。而美国联邦政府的征税权力,就是麦迪逊在制定宪法修正案时间接赋予的。
另外麦迪逊还在修正案中添加了一条完全由自己提出的修正案,这条修正案没有任何一个州提出过。那就是“各州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在刑事案件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制宪会议的时候,麦迪逊就提出了类似的条款,但由于被认为是联邦权对州权的侵犯而被代表们否决,如今他又借着修正案的机会,将其作为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写了进去。
然而在人民如何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犯方面,麦迪逊重点强调了保障自身权利要靠自己而不是政府,写下了“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一支装备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对一个自由国家安全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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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崛起靠的是什么?完美的制度与核心价值,完美的意义是?
小慕说热点
2022-01-26 15:46
每一个文明都有自己的社会制度,制度对于每一个人的影响都无处不在。但是当下除了西方文明的强大之外,其他文明的制度都曾在上个世纪被彻底击垮。为何西方文明强大而持久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文明可以最终称霸世界,而其他诸如中国,印度,伊斯兰教国家以及其他的曾经的文明强国的制度会在近代以来不堪一击呢?
西方文明的制度来自于对社会核心价值的重新塑造,这些东西过去在每一个文明发展中都不可或缺,就像正义,和平,自由和对财产的重视,但是西方自身的社会核心价值,在西方早期思想家革命家和社会实践家的手中,真正契合了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其他文明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则后继乏力,相继被西方的制度设计所代替。
西方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纷纷提出了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理论。在当时较为简单,所谓的制度设计就是对于一个政治体系的创造,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包含了具体层面的国家组织机关,也包括了公民对于自身国家的定位和治国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人类社会最理想的政体是哲学家统治的国家。
在这样一个国家当中,城邦由农民工匠,护卫者和哲学家构成。不同职业按照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各自发挥所长,并且坚守城邦正义。哲学家知识渊博,通古今,他们所创立的国家城邦制度才能够真正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因此被当时认为是最优良的政体。 同时,对于一个城邦的具体治理方面,也应该由富人,中产者和平民共同组成混合政体。哲学家确实可以治国,但是在具体操作方面必须要全体民众的参与。
城邦的各个部分,各个阶层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单单从其中一个阶层当中选取整个城邦的领导者必然会导致狭隘的正义观而损害其他部分的利益。为了要保证社会的基本平衡,每一个人在政权当中都有自己的代理人,以寻求各部分力量之间的平衡,进而寻求城邦正义,必须由富人,中产者和平民共同建立政权,其中中产者的应该最大,因为中产者在三者当中的力量最为集中,同时贡献也更为稳定。
他们不会像富人那样,有时候为富不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同时他们也不会像平民一样自己没有更多的物质基础,从而希望瓜分同一个城邦内部的其他人的物质所有权以补贴自己。这两种人在某一时刻都是卑劣的,但是中产者则不偏不倚,更能够带领城邦进入小康生活。并且不至于发生革命,有助于现实政治的安定。
到了近代,马基雅维里也偏向人民共和国制度的制度设计思想,希望建立一个适合于现实的优良政体,也就是一个混合的共和政体。此种理论也被后世的哲学家所继承,但是当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马基雅维里进一步指出了真正符合实际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应该存在的基本原则。在原先的三个城邦阶层当中,马基雅维里无可置疑地提出,此三者都会走向自己的背面。
富有的人逐渐形成了贵族意识和贵族形态,君主制向暴政转变,平民治国也会使民主制度转变为暴民政治。中产者并不固定,有向上走的趋势也有向下走的趋势。而且当中产者的整体利益随着社会的基本运转而出现改变的时候,他们也无法约束自己内部利益,进而达到协调,中产者失控,那么不论是富人还是平民都不可能将城邦拉回到一个正常的发展状态之下。
想要见证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在人性恶的基础上进行符合社会实践的思考。任何人的德行都可以被建立,同时也可以被腐化,这必须通过制度来克服并且转移。政治是最容易激发人性当中的恶欲,贪念和权利欲望。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的不足,所以德行确实可以约束人性,但无法约束众人的人性。真正能够约束的是制度。这一制度必须要有人民去信仰,并且坚守才能够维护共和。
立法一定要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绝对独立。这种地位才能保证这一制度不成为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工具,才能够使制度得以真正维持。制度设计并不依赖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依靠群众之力。罗马建立了世界上最为辉煌的共和国历史,但是罗马共和国依然毁灭了,罗马共和国的毁灭,源于其扩张导致的城邦内部权力结构的失衡,这种失衡使得罗马共和制度不再被信仰共和自由逐渐消失遗忘。
表面上的共和体系成为君主和权力欲望者的工具,由此根本无法发挥共和的治国理念和效果,而公民们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掩盖了理智,最终于共和国玉石俱焚。所以,共和国的制度并不完美,但这种不完美恰恰来自于人们对它的不信仰,而并非制度本身。严格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制度都必须得到真正的群众基础,才能够发挥自己的治国效用,但是这一点难上加难。
除了权力野心者,对于制度的随意滥用和更改之外,原先处于同一水平的公民也会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内部矛盾和阶级分化。共和国随时随地都要保证制度的创新和与实际生活状况的贴近。而当内部出现阶级分化的时候,社会将很难达成一致。制度的倾斜与否,制度的新与旧,都会导致共和制度生命力的长与短。
此后,更进一步提出了西方制度设计思想当中的权力与专制的作用。民主国家并不是不存在权力与专制,而是将这两点关在牢笼中。只适用于对于国家整体层面的治理,而不是针对个人进行专制和权力的集中,这一点很重要。只要人类还生活在人类社会当中,权力和专制就永远存在,这是不可消失的人类属性,但是我们却可以将它们放在国家的系统性治理方面,而非针对个人。
就像原先阶级斗争的时候,矛盾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当和平发展的时候,则是人与生产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双方之间的斗争过程,斗争结果和斗争的最初目的都是有完全不同的。人不可能与其他人永远处于敌对的自然状态。不论是社会契约也好,还是三权分立也好,还是马克思所领导下的共产主义理论也好,其本质都是人与社会生产力的斗争。政府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权利也是有限的。政府的根本目标就是订立社会契约,而政府的权利则来自于人民,这种社会治理制度理念也是西方这个现代强势文明一手奠定的。
自然,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理念也有自己的缺陷,也有大量的批判,其中一个就是对于理性构建主义的缺陷。西方的任何一个哲学家,包括马克思,都通过自己的实践或者是思考,提出一个适合于当时社会基本环境发展的优良政体,但是这个政体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同时代西方的制度设计体现出了不同的意识和不同的社会核心价值。
但这必须建立在人们的理性意识基础之上。一个社会制度以及制度的构建,在最初都是极为理性的,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但是当遇到种种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的时候,有些制度缺乏自己的协调性而不得不给社会带来混乱,又或者引入更多的社会问题。但这似乎也是制度设计能够持久不衰的原因。没有哪一个制度是完美的,但同时一个良好的制度一定是可以被补充的。在理性的思考下,一个完美的制度是可以被补充的制度,而一个邪恶的制度则是一个被领袖看来是绝对完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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